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0〕28号)
2020-06-28 16:48 来源: 阅读 7945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总行营管部、重庆营管部、杭州中心支行、郑州中心支行、长沙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南昌中心支行:
为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额度
该再贷款属于再贷款中的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体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重点省(市)(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相关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辖区内选择不超过3家地方法人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作为发放对象;并报送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备案。全国性银行专项再贷款额度为2000亿元,地方法人银行专项再贷款额度为1000亿元。该专项再贷款为支持防控疫情发放,待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二、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对于专项再贷款资金投向,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委和有关省级政府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人民银行提供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以下统称“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重点省(市)省级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供辖区内的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名单,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负责向全国性银行统一发送企业名单,相关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向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发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向名单内的重点企业发放贷款,资金封闭使用。
三、再贷款的利率和期限
专项再贷款按月发放,每月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例如:2020年2月发放利率为1月一年期LPR报价减250基点,即1.65%)。再贷款期限为1年。
四、再贷款发放模式和管理
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先发放贷款后再向人民银行请领专项再贷款资金。可请领再贷款资金的贷款范围为自2020年1月25日起向名单内重点企业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具体要求见第六部分)。全国性银行再贷款由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负责发放和回收。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负责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全国性重点企业的名单;建立金融机构贷款电子台账并对全国性银行和全国性重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管理。重点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再贷款的发放、回收、建立金融机构贷款电子台账、考核和报告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再货款发放流程
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分别向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专项再贷款。
为实时跟踪再贷款使用情况并提高再贷款审核效率,建立金融机构贷款日报制度。全国性银行按日向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报送上日符合要求的贷款发放情况,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按日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上日符合要求的贷款发放情况。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和有关省级分支机构及时对每日上报的贷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贷款月度情况汇总后在下月第5个工作日前发送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六、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要求
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对名单内的重点企业自主决策发放贷款。金融机构要合理授信,授信额度不能超出重点企业防控疫情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同时监控重点企业不得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如发现金融机构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并取消金融机构借用专项再贷款的资格。如发现重点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提前收回贷款,并将有关惰况报告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将通知相关部委将有关企业剔除出重点企业名单。
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例如:按2020年1月一年期 LPR,贷款利率上限为 3.15%),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