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小企业法人;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固定生产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
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可以通过建设银行网点、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或小企业经营中心等办理;
以1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
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证、信用证等信贷业务,具体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担保方式可以选择为抵押、质押或保证;
用于合法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设备、厂房等投资。主要以流动资金周转为主。